申请人申请认定广西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主要书面材料:
(一)《广西著名商标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产品或服务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申请人应提交反映近3年来(2013年、2014年、2015年)经济指标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申报产品涉及行业排名的,应由自治区级行业协会或者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的产品销售情况。国内是指产品销售到有关省、市、县;国外是指产品销售到境外国家、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销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相关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报关材料等)。
(五)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申请人应将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有国家或地区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申请认定的商标近3年广告发布情况。申请人须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广告发布情况,并附送发布广告的合同、广告发票和广告图片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内部管理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交商标的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包括商标使用,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商标续展,商标印制,商标保护,商标注册证保管和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建立商标档案等制度等相关书面材料。
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请统一使用A4纸规格,并按序号编排装订成册。
申请人(商标权人)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广西著名商标的初审
各市工商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申请商标注册时间是指截至本通知印发日期止3年以上(含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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